申请人:贝斯山钢(山东)钢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30691号“Bisalloy SD Ste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7057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383716号商标近、第803381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