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北山青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67242号“骑游攻略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骑游攻略赛”是一个具体的赛事名称,申请商标加以图形一并注册,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推广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骑游攻略赛”使用在指定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图形部分,但该图形部分仍与文字表达的含义相关,并未增加其显著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