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祺隆家居布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0387号“祺隆尚品 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136552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该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136552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0229840号商标、第21024198号商标、第27894590号商标、第28873424号商标、第7380680号商标、第2087092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9208号商标、第5319054号商标、第27595599号商标、第2807351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