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市欣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2774号“八斤高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高粱在我国是一种广泛种植的粮食作物,主要是食用、饲用和酿酒。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对旗下调味品的一种称谓,不表示商品某种原料,也不表示酿造所需重量。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未造成误认和混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被为纯文字商标,其中含有“高粱”,使用在指定的醋、酱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