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反斗星玩具设计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99792号“Meland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4420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