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明日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6161号“ASREA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1198号“AD READER”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广告机;学习机;电子布告板”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