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RHEALTH NUTRACEUTICALS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0557号“7•KE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716515号“KETO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0536号“KE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非系对其指定商品原材料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作为生产膳食补充剂用成分的脱氢异雄(甾)酮(DHEA)衍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作为膳食补充剂成分的脱氢异雄(甾)酮(DHEA)衍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KETO”的常用中文含义为“酮类的”,将其指定使用在第1类和第5类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