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3812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太太乐及图 19438123

阅读:26425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八咏楼便利店 委托代理人:绍兴高新区丁法制商标代理事务所 原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57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307…

  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八咏楼便利店

  委托代理人:绍兴高新区丁法制商标代理事务所

  原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57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307304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06180号“太太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004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调味品、鸡精商品上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相关介绍、企业排名情况;2、原异议人商标曾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定书;3、相关案件判决及异议复审裁定书;4、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5、原异议人所获荣誉;6、原异议人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销售发票等证据;7、审计报告;8、市场占有份额资料;9、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10原异议人维权的相关证据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太太乐及图”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薄荷酒;葡萄酒”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6180号、第8640043号“太太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谷类制品;米;谷类食品;蛋糕”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07304号“太太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506180号、第8640043号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943812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商品不具有关联性。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及证据与异议阶段基本相同,并向我局附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17年5月3日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14年4月3日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于1998年5月12日申请,于200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引证商标三由原异议人于2010年9月6日申请,于201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日。

  3、原异议人包括引证商标二的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曾被我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5612号、商评字[2011]第35939号重审第0000001998号等异议、异议复审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人包括引证商标二的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曾被我局在异议、异议复审等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我局对此予以考虑。原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宣传、产品销售情况、商标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太太乐”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被异议商标文字“太太乐”与原异议人商标文字“太太乐”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鸡精(调味品)等商品均为大众消费品,具有较高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复制、摹仿原异议人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获奖荣誉、广告宣传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太太乐"作为原异议人子公司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类商品行业中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并非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宣告被异议商标无效,鉴于本案已适用其他条款支持原异议人主张,对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3812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太太乐及图 194381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89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