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81171号“G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GER 31481171

阅读:102783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幻冬舍 委托代理人:上海念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1171号“G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5932号“生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

  申请人:株式会社幻冬舍

  委托代理人:上海念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1171号“G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5932号“生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1456号“TALKING GI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39017号“gf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41738号“指将军 GFi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4662号“G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59163号“Gin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国内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域外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在日本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耳机;照相机(摄影)”等九项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GINGER”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TALKING GINGER”、引证商标四的外文“gfinger”、引证商标五的外文“GFinger”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其意译为“生姜”,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生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耳机;照相机(摄影)”等九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手机;耳机;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481171号“G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GER 314811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88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