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懋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4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0039号“美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2831号“YOU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2831号“YOU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13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13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81574号“中佳勘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五的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设;室内装璜修理;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木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工程进度查核;铺沥青”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工程进度查核;建筑”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全部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