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538171号“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 31538171

阅读:79533 2019-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小乾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酷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8171号“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669号“八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42065号“八戒管车”商标(…

  申请人:朱小乾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酷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8171号“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669号“八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42065号“八戒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95511号“八戒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54446号“八戒兼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34761号“八戒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08438号“八戒贸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不构成消费者的误认及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经营范围;申请人的加盟合同书、门店及美团信息;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八戒猪排骨”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八戒”,共存于“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538171号“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戒猪排骨 BAJIEZHUPAIGU 315381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8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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