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火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06124号“文斯高尔夫俱乐部 WINS GOLFER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0729号“斯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7431号“谁最谁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4356号“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95891号“赢一百WIN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21630号“永盛影业 境随心动 以眼观世界 WINS' MO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32546号“雯氏 W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