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未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93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2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0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6900号“蜂珍BEE PRE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08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59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付款凭证及版权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续展实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具有可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