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穗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64727号“BETTER百特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容器;稳压电源;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的专用权,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的第12026113号“Bette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30702号“佰特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29116号“百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07195号“百特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1602号“BE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08931号“BE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695434号“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413148号“Better 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6601号“BA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正处于期满未续展状态,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七状态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期至2018年6月1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且引证商标七已在国际注销程序中被删除,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容器;稳压电源;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容器;稳压电源;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