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鸿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6556号“PART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袋用纸”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
申请人:方鸿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6556号“PART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袋用纸”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