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耶鲁学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97871号“小耶鲁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名称,指向明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3454号“小耶鲁及图”商标、第5158136号“耶鲁”商标、第18537526号“耶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显著性,在使用中并没有导致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小耶鲁学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小耶鲁”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中文“耶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耶鲁学院”构成,其中“耶鲁”为“耶鲁大学”的简称,“耶鲁大学”是一所著名的私立研究型大学,全美第三古老高等学府,亦是美国大学协会的14所创使院校之一,是著名的常春藤盟校成员。申请商标完整包含“耶鲁”,且含义相关联,该文字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