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RFORMANCE IN LIGHTING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8192号“PERFORMANCE iN LIGH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0394号“SBP PERFORMANCE IN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及摘译;同意函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且经公证认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