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0372号“G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8187号“G·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8538号“G-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婴儿尿布;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药用乳糖;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药用杏仁乳;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含药物的饲料;蚊香;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GUP”与引证商标二文字“G-UP”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减肥药;医用矿脂;医用矿泉水;药物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避孕剂及物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等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婴儿尿布;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药用乳糖;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药用杏仁乳;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含药物的饲料;蚊香;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