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兴蓝图商贸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52298号“莎哇咔 SAW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66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0827号“Swa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由“SAWAKA”和“莎哇咔”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