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29967号“微医云巡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医云巡诊 31129967

阅读:51450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29967号“微医云巡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23073号“微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

  申请人: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29967号“微医云巡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23073号“微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76713号“微医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临摹,申请人已提交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第22859514号“微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其申请人撤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及商标流程页、网络上对引证商标一的搜索结果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已撤回商标注册,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129967号“微医云巡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医云巡诊 311299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642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