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世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88035号“正源Z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615317号“增展农业ZENGZHAN NONGYE及图”商标、第1715538号“正源RIGHTWAY及图”商标、第4481750号“正源”商标、第9140218号“正源及图”商标、第12099798号“正源堂”商标、第12099800号“正源”商标、第27578318号“正源”商标、第24834306号“正之源及图”商标、第7711111号“源正”商标、第31668662号“正源健步”商标、第28821468号“正源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或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十、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十、十一已被驳回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