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体医学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0983号“TRON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67095号“TRO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注射器、医用或外科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一次性实验室器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20日第165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医用、外科用或兽医用手套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外科用或兽医用手套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