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国康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72740号“国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0908群组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液晶电视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申请复审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晶电视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