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94840号“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 33194840

阅读:155126 2019-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扳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4840号“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1923号“烏鎮 江南水乡文化古镇 WATER C…

  申请人:浙江扳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4840号“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1923号“烏鎮 江南水乡文化古镇 WATER CULTURE TOWN OF JIA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1922号“烏鎮 江南水乡文化古镇 WATER CULTURE TOWN OF JIA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16831号“烏鎮 国际会展中心 Wuzhen International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16913号“烏鎮 国际会展中心 Wuzhen International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03578号“乌镇饭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60577号“乌镇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015487号“乌镇会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421773A号“Wuzhen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第12259236号“乌镇 戏剧节 Wuzhen Theatre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共存同意函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所有人已出具了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不再具有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显著识别文字为“乌镇”及其对应外文“Wu Zhen”与引证商标八的构成外文“Wuzhenpay”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194840号“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乌镇投融 Wu Zhen Financing 331948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6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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