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邑鸿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9705号“深山茶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09373号“深山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9509326号“深山益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深山茶农”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深山果农”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深山益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表演艺术家经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