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蓝仕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71065号“Cares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8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990852号商标、第1599709号商标、第6489192号商标、第253252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宣传册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向我局提交的注销申请已核准,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PAY”译为“支付”,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显著性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are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CARES”、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英文“car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