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6811号“SIP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POS G1426811

阅读:42677 2019-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赛普•阿克托瑞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811号“SI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3998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

  申请人:赛普•阿克托瑞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811号“SI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3998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4076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1332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20156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01485号“SI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0490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0397号“S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第15310999号“soi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另外,申请人正在积极地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欲取得共存同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外文“SIPOS”、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SiPOS”、引证商标四、六、七的构成外文“Sipos”、引证商标五的构成外文“SIPO”及引证商标八的构成外文“soiPo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上的“用于机器或马达的机械、气动、液压控制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驱动装置;阀门执行器;机器用电动驱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上的“安全和可松开锁定装置(电动);用于测量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的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的检测设备(非医用);用于排放监测的检测设备(非医用),特别是用于致动执行器的此类检测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晶片(锗片);测量装置;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上的“工业控制、调节和监测设备和装置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业过程控制装置和故障保护装置及设备、电子组件、用于监测和控制工业过程的计算机硬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科学和技术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6811号“SIP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POS G14268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6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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