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克尔生态系统发展基金会(原申请人:斯特布尔科林流动资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9175号“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马克尔生态系统发展基金会,即申请人。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9912号“发发贷 www.5188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DAI”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dai”高度近似,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电子转账;网上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