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R-AMERICA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475号“IDB INV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04395号“idinv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1704242号“idinvest PART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洽商共存事宜。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IDB INVEST”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idinvest”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金融贷款、股权投资和金融担保等形式融资,从而鼓励私营企业的建立、扩张和现代化;贷款、股权投资和金融担保等形式的金融服务,以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可持续性;替他人的共同融资和联合投资工具;慈善服务,即金融资产管理,以支持贫困社区的健康、身心健康和经济发展方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