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79429号“zinte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intek及图 32779429

阅读:188371 2019-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锌美特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9429号“zin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021号“ZAIN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锌美特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9429号“zin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021号“ZAIN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4292550号“Zen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1164号“UNIQUE FL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74508号“Z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85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22191931号“司迈尔合金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UNIQUE”、“FLANGE”、“SMILE”词汇解释、类似案件驳回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钢管”外的其余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zintek”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ZITEK”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轧制锌板;轧制锌合金板;轧制锌合金箔;锌钛制片和锌钛制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钢板;镀锌铁塔;钢丝;铁接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轧制锌线圈;轧制锌合金线圈;软管用非机械金属绕轴”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轧制锌线圈;轧制锌合金线圈;软管用非机械金属绕轴”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779429号“zinte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intek及图 327794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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