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P METRO GROUP INTELLECTUAL PROPERTY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111号“麦德龙 METRO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麦德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806166号“metr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0085号“MET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6118号“MAT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新非食品类自有品牌之一,是申请人专门为在其卖场销售专业级的非食品及洗化类产品所独创的全新品牌,同时由于申请人所持有的销售模式,使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不可能与其他品牌商品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关于申请人自有品牌及申请商标产品介绍页面截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ETRO”,且与引证商标二“METEO”、引证商标三“MATRO” 仅相差一个字母,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修女头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修女头巾;浴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