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P METRO GROUP INTELLECTUAL PROPERTY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111号“麦德龙 METRO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麦德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9061号“ME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4663号“ME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新非食品类自有品牌之一,是申请人专门为在其卖场销售专业级的非食品及洗化类产品所独创的全新品牌,同时由于申请人所持有的销售模式,使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不可能与其他品牌商品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网站关于申请人自有品牌及申请商标产品的介绍页面截屏。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之一“METRO”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METRO”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