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P METRO GROUP INTELLECTUAL PROPERTY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111号“麦德龙 METRO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麦德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8052号“metr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764号“Me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7040号“都市日報 me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新非食品类自有品牌之一,是申请人专门为在其卖场销售专业级的非食品及洗化类产品所独创的全新品牌,同时由于申请人所持有的销售模式,使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不可能与其他品牌商品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关于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申请人网站关于申请人自有品牌及申请商标产品的介绍页面截屏。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片(印制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花用图画;水彩画;算术表.;地图册;图画;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显微镜用生物样本(教学材料);邮票;书籍;彩色石印画片;连环漫画书;照相板;地图;歌曲集;地球仪;书画刻印作品;雕版版画;教学用组织剖面图;镶嵌照片用装置;粉笔盒;石印品;做标记用粉笔;石印油画;彩色粉笔(蜡笔);海报;肖像;说明书;蚀刻版画;新闻刊物;石笔;粉笔;印刷出版物;照相架;门票(旅行门票,入场券);黑板;图画、;印刷时刻表;期刊;杂志(期刊);报纸;文具和教育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和纸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模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之一“METRO”与引证商标一“metr TV”、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Metr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照片(印制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花用图画;水彩画;算术表.;地图册;图画;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显微镜用生物样本(教学材料);邮票;书籍;彩色石印画片;连环漫画书;照相板;地图;歌曲集;地球仪;书画刻印作品;雕版版画;教学用组织剖面图;镶嵌照片用装置;粉笔盒;石印品;做标记用粉笔;石印油画;彩色粉笔(蜡笔);海报;肖像;说明书;蚀刻版画;新闻刊物;石笔;粉笔;印刷出版物;照相架;门票(旅行门票,入场券);黑板;图画、;印刷时刻表;期刊;杂志(期刊);报纸;文具和教育用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