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帝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4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性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7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与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宣传;电视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