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8123号“一正清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0291号“一席清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广告宣传合同;广告宣传图片;部分媒体报道;部分展会照片;产品销售合同;2014、2016年销售发票;2015、2016年审计报告;行业排名;荣誉证书;申请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正清风”与引证商标“一席清風”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