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1505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5517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45241号“Hi cafe Elegant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5275号“乐茶生活 Hi enjoy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4964号“HT HEAT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53797号“游 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30366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为“Hi”,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H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认读、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