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52168号“焦阁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焦阁老及图 30752168

阅读:117543 2019-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阁老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30752168号“焦阁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

  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阁老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30752168号“焦阁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21776591号“阁老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三、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2、申请人产品包装及活动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阁老俸”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阁老俸”商标的抢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清酒(日本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现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焦阁老”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阁老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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