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72897号“阁老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阁老俸 26872897

阅读:137592 2019-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阁老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26872897号“阁老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

  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阁老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26872897号“阁老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21776591号“阁老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三、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2、申请人产品包装及活动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争议商标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广告、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样品散发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即使两商标近似,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电视广告、广告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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