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41103号“虾米虾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米虾面 34541103

阅读:146420 2019-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桂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1103号“虾米虾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申请人:南京桂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1103号“虾米虾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虾米虾面”指定使用在甜食、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541103号“虾米虾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米虾面 345411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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