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柯恩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航
申请人因第13804642号“THI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5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柯恩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应的票据;2、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及票据;3、申请人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及相应的票据;4、宣传及推广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合格证;2、产品名片及宣传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以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为在“吊环螺钉、吊环螺母”等商品上的销售、宣传使用证据,并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