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233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323330

阅读:95355 2019-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8112号图形商标、第17517990号“DingLi及图”商标、第6298506号图形商标、第175177…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8112号图形商标、第17517990号“DingLi及图”商标、第6298506号图形商标、第17517742号“世纪鼎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未判定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亦不应判定为近似。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宣传资料、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工程;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引证商标三、四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3233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3233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52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