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佛德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776号“意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汉字“意趣”与水滴图形的有机结合和艺术加工创作,并非是对汉字“意趣”的恶意歪曲或不规范使用,不会混淆人们对语言文字的认知或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意趣”为不规范用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