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祥铿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2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9389714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第25644391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9389714号商标、第25644391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616035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