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琦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3833号“奇松Q&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3089号、第10841193号、第222240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滴灌喷射器(灌溉设备配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沐浴用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滴灌喷射器(灌溉设备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