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真擎肽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264号“真擎肽ZHEN QING 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微信页面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是一种介于氨基酸和蛋白质之间的物质,可以用于多种疾病的治疗与保健,也可用于促进细胞新陈代谢。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