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60806号“这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这啥 35260806

阅读:42305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定州市鸣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806号“这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二、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通过初审或获准注册。三、申请商…

  申请人:定州市鸣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806号“这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二、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通过初审或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这啥”,系生活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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