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农架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2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09887号“奉桃酒YONGBINMITAO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神农架生态酒”产品广告合同、外包装采购合同、发票、产品外包装及广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