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RAME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631号“ERA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类国际注册第642261号“ERAMET”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642261号“ERAMET”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284709号“海力特海韵”商标、第3553681号“志平企业”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