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国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9004号“牛一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牛一尾”组成,指定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