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和锡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7670号“SC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72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20530号商标、第11405703号商标、第30219737A号商标、第287830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0219737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分割为第30219737A号商标和第30219737号商标。第30219737A号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第30219737号商标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